渔业废弃物处理协议
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甲方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乙方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渔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弃物需要专业处理,乙方具备相应的废弃物处理资质和能力,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渔业废弃物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渔业废弃物处理服务:
a) 鱼类内脏废弃物处理
b) 甲壳类壳体处理
c) 废弃渔网、渔具处理
d)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
e) 其他渔业相关废弃物处理
1.2 具体处理数量、类别及要求:
a) 鱼类内脏废弃物: 日处理量不少于5吨,主要包括鲫鱼、鲤鱼、草鱼等淡水鱼类内脏
b) 甲壳类壳体: 日处理量不少于2吨,主要包括虾壳、蟹壳等
c) 废弃渔网、渔具: 月处理量不少于500公斤
d) 养殖污泥: 月处理量不少于10吨
e) 其他废弃物: 根据实际产生量处理,预计月处理量不超过1吨
1.3 处理方式:
a) 鱼类内脏废弃物: 采用厌氧发酵技术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发酵后的残渣制作有机肥料
b) 甲壳类壳体: 采用生物酶解技术提取壳聚糖,剩余物制作饲料添加剂
c) 废弃渔网、渔具: 进行分类回收,可回收利用部分进行再生处理,不可回收部分采用高温裂解技术处理
d) 养殖污泥: 采用好氧堆肥技术处理,生产有机肥料
e) 其他废弃物: 根据废弃物性质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2.1 乙方提供的废弃物处理服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的意见》(农渔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2 乙方应确保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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