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包含正文,附件:附件一:环境监测指标及标准。
渔业环境责任协议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甲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乙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甲乙双方就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责任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1.1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渔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域生态系统,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2 通过本协议的执行,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将渔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水域环境质量,促进渔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 环境责任履行
2.1 水质保护
2.1.1 乙方应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具体要求如下:
a) 鲤鱼养殖密度不得超过3000尾/亩;
b) 草鱼养殖密度不得超过2000尾/亩;
c) 鳙鱼养殖密度不得超过1500尾/亩;
d) 鲢鱼养殖密度不得超过2500尾/亩。
2.1.2 乙方必须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水质改良剂,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量使用。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或药物。
2.1.3 乙方应定期监测水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 溶解氧(DO):不低于5mg/L;
b) pH值:保持在6.5-8.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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