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_
地址:_
联系电话:_
乙方(保险人):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
联系电话:_
鉴于甲方向乙方投保农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或管理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品等农业生产资料,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1.2 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
农作物: 品种____,种植面积____亩,预计产量____公斤/亩
牲畜: 品种____,数量____头,单价____元/头
水产品: 品种____,养殖面积____亩,预计产量____公斤/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2.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自然灾害: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冰雹、冻害、干旱等;
(2) 疫病虫害:经当地农业部门确认的严重疫病虫害;
(3)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2 因政府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乙方也负责赔偿,如疫病强制扑杀、防疫隔离等。
第三条 责任免除
3.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损耗;
(6) 保险标的未按规定施肥、浇水、打药等日常管理不善;
(7) 非突发性污染;
(8) 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
(9) 本合同中载明的其他免责事项。
3.2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4.1 保险金额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农作物: 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和约定产量计算
牲畜: 按照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确定
水产品: 按照养殖成本或预期市场价值确定
4.3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为____%,年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元整。
4.4 保险费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详细约定:____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