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自然灾害应对合作协议模板 | 政府跨国灾害协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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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境自然灾害应对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1.1自然灾害:本协议所述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泥石流、海啸、风
暴、旱灾等造成跨境影响的灾害事件。
1.2合作方:指签订本协议的各国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包括民
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跨境灾害管理相关组织等。
1.3应急响应:指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合作方迅速采取的救援、疏散、紧急供给等
措施,旨在减少灾害的影响和后果。
1.4跨境协作:指为了有效应对灾害而在合作方之间实施的信息共享、人员协作、
技术支持及救援力量协同。
1.5预警监测系统:指合作方建立和维护的、用于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影
响的各类设备、网络和平台,包括地震监测、洪水预警系统和气象雷达等具体系
统。
1.6灾后重建:指在灾害结束后,为恢复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而采取的基础设
施重建、社区支持、经济恢复等一系列措施。
1.7技术支持:指合作方在灾害应对、监测、重建等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技术协助,
包括设备操作、数据分析、灾害管理系统的使用等方面。
1.8紧急物资:指灾害发生后,用于救援和安置受灾民众的食品、水、药品、临时
住房、医疗设备等具体物资。
第二条协议范围
2.1本协议适用于跨境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监测、应急响应、救援协调及灾后
恢复与重建。
2.2协议涵盖了从灾害监测预警到灾害恢复各个阶段的协作,包括共享数据、信息
交流、救援队伍部署、物资保障、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等具体领域。
2.3合作的目标在于通过协调与合作,最大程度减轻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以
及环境的影响。
2.4本协议适用于陆地、水域、空中等跨境区域内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所有情况,
包括海岸线、河流流域、边境地区及其相关经济活动区。
2.5本协议还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山体滑坡、爆炸、火灾等,
通过预防和响应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的危害。
第三条协议基础

3.1合作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按照国际公认的法律和标准,
进行跨境灾害应对的合作。
3.2合作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共享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与数据,采取合理措
施相互协助并协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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