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观众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为体育赛事观众提供详尽、规范且具有高水准的服务,保障观众的权
益,明确服务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所涉及的体育赛事观众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入场服务、座位指引、观众设施使用、观赛过程中的安保与医疗支持、服
务反馈与投诉处理等。
第2条服务主体
1.服务方:体育赛事的组织方(以下简称为“组织方”),负责向观众提供各
项赛事相关的服务,包括场馆管理、票务处理、安全保障等。
2.受服务方:所有购买票券并持有有效入场凭证的观众(以下简称为“观
众”),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组织方在赛事期间向观众提供的所有观赛相关服务。本协议条款不影
响其他与赛事相关的附属协议(如票务协议、场地租赁协议等)中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在享受本协议的服务时亦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赛事规定。
第二章观众服务内容
第4条入场服务
1.检票与入场:组织方应提供方便且高效的检票服务,设置至少10个检票通
道(具体数量视场馆容纳人数决定,以每1000人设置一个检票通道为标
准)。检票时间应提前两个小时开放,以确保观众能够顺利入场。检票设备
需确保正常运行,检票系统应能核验门票的真伪,并在发现问题时立即处
理。
2.安全检查:组织方需在每个检票通道配置安检设备,所有观众必须接受安
全检查。安检标准应详细明确,包括检查违禁物品(如枪支、刀具、易燃易
爆物品等),对于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当立即通知安保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同时,安检过程中不得无故扣押观众的合法财物,并需向观众说明相关检查
内容和原因。组织方需设立专门的安检投诉窗口,接受观众关于安检的意见
与建议,并在接到投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无障碍服务:组织方需为残疾观众设置专门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确保行
动不便的观众能够方便、安全地进入场馆。无障碍通道需保持畅通,配备必
要的扶手、坡道等设施,并有专人引导残疾观众安全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