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协议
本协议由_(以下简称"投保人")与_(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
一、定义
1.1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2 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3 受益人: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若投保人未指定,则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1.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保险责任
2.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3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4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通过其指定的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a)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b) 遗体或骨灰送返
c)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d) 未成年子女送返
三、责任免除
3.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b)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c)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d)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e)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f)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g)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h)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i)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j)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k)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l) 在旅行前已存在的慢性病、疾病或伤害;
m)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n)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o)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p)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q)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3.2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4.2 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为依据,由保险公司确定。
4.3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