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信息化系统集成合同 矿山智能化系统集成协议 矿井信息化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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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信息化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编号:[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省] [市]

甲方(购买方):[矿山企业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注册地址:[详细地址]
  • 联系人:[姓名]
  • 职务:[职务]
  • 电话:[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承建方):[系统集成公司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注册地址:[详细地址]
  • 资质证书编号:[如: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证书编号]
  • 联系人:[姓名]
  • 职务:[职务]
  • 电话:[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矿山企业,拥有[矿种]的开采权,并致力于提升矿山生产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2. 乙方是一家在信息系统集成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具备承接本合同所述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矿山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 “矿山信息化系统”:指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设计、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培训及维护的,用于提高甲方矿山生产效率、安全管理水平、资源利用率和决策支持能力的综合性信息系统。
  2. “系统集成”: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将不同厂商、不同技术、不同功能的软硬件产品、设备和子系统,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集成到一起,实现整体性能最优化的过程。
  3. “交付”: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验收,正式移交给甲方使用的过程。
  4. “验收”: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对乙方交付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行为。
  5. “知识产权”:指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一切智力成果及其相关权益。
  6.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8. “程序漏洞”: 指计算机程序中存在的缺陷或弱点,可能导致系统运行异常、数据泄露或被恶意攻击。
  9. “并发数”:指在同一时间点,能够同时访问服务器并正常进行操作的用户数量。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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