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废水治理协议 污水处理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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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废水综合治理协议

协议编号: HGYS-2024-[由双方协商确定,四位流水号]

签订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签订地点: [省] 省 [市] 市 [区/县]

甲方(园区管理方): [甲方全称,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法定代表人:[姓名,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住所:[详细地址,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废水治理方): [乙方全称,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法定代表人:[姓名,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住所:[详细地址,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 甲方为[化工园区名称]的合法管理方,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致力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化工园区,并拥有对园区内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权。
  2. 乙方在废水处理领域具有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具备承担化工园区废水综合治理项目的能力和资质,并承诺其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许可。
  3. 为实现化工园区废水达标排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1 “项目”指本协议第1.1条所定义的“[化工园区名称]废水综合治理项目”。
  • 1.2 “废水”指[化工园区名称]内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可能含有污染物的废水。
  • 1.3 “达标排放”指废水经处理后,其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本协议第1.5.2条规定的排放标准。
  • 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瘟疫、政府行为等。
  • 1.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 1.6 “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7 “调试”指为了保证所有设备符合技术规格要求,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运行而进行的测试和调整过程。
  • 1.8 " 试运行"指在调试完成后,进行的设备和工艺系统的综合性测试和调整,包括水量、水质、设备运行稳定性等方面的测试,以及对运行人员的培训。

1.1.9 “相关主管部门” 指具有环境保护、建设、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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