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协议
协议编号: WGG-CEA-20251115-008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签订日期: 2025年11月15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前言
鉴于甲方系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通过政府分配及市场化购买等合法方式,持有并有权处分其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内的碳排放配额;且乙方系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因其自身履约、储备或经营需要,意向购买碳排放配额。双方均已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开立有效的交易账户,具备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资格与能力。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事宜,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碳排放配额(CEA):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为计量单位的、在规定时期内有效的二氧化碳排放额度。
1.2 交易标的: 指本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的,由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特定数量、特定履约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1.3 注册登记系统: 指由国家指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用于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清缴、注销等业务的唯一、权威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1.4 交割: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将交易标的从其名下账户,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划转至乙方名下账户的全部操作和过程。
1.5 交割完成日: 指交易标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完整、无瑕疵地登记于乙方账户名下,且乙方对该标的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日期。该状态应能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开查询或乙方账户内部信息得到最终确认。
1.6 业务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即任何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大陆法定公众假期的日子。
1.7 先决条件: 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在一方履行其核心义务(如付款或交割)之前,另一方必须完成或满足的特定条件。
1.8 法律变更: 指本协议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修订或实施任何对本协议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1.9 关联方: 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他人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第二条 交易标的与质量保证
2.1 标的名称: 全国碳排放权配额(CEA)。
2.2 标的数量: 壹拾万吨(10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2.3 标的用途/履约年度: 明确用于2025年度的履约清缴。
2.4 标的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