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及纠纷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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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争议处理机制

鉴于文稿稿(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名称)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4-SL-001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机制。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1.1.1 工程质量争议: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设计文件要求、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清单)而产生的争议。例如,混凝土强度不足(低于设计强度C30,实测强度为C25)、钢筋焊接不合格(焊缝长度不足100mm,存在3处气孔、夹渣等缺陷)、土方回填不密实(压实度低于设计要求95%,实测压实度为92%)等。

1.1.2 工程进度争议: 因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产生的争议。例如,某分项工程(如:大坝主体混凝土浇筑)应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实际完成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延误15天;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应于2024年3月1日提供,实际提供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导致工程延误14天。

1.1.3 工程计量争议: 因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计量结果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对某段堤防填筑工程量,承包人计算为15000立方米,发包人复核为14500立方米,双方对计量方法(如是否扣除超挖部分及扣除比例为5%)存在争议。

1.1.4 工程款支付争议: 因发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争议。例如,主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应于每月25日支付,发包人实际支付比例为75%,逾期10天支付,应付金额为1,000,000元,实付金额为900,000元。

1.1.5 工程变更争议: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等发生变化,双方对变更内容、变更程序、变更价款等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例如,新增某项工程内容(具体内容描述:增加排水沟500米,沟深1.5米,宽1米),承包人报价500,000元,发包人认为报价过高,仅同意支付400,000元。

1.1.6 工程索赔争议: 因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方提出索赔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确(实际地质条件与提供资料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未探明的软弱夹层),导致承包人施工方案变更,增加费用300,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7 合同解除争议: 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后果等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具体违约行为描述: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同意,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200,000元。

1.1.8 安全事故责任争议:因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对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

1.1.9 保险理赔争议:因已投保工程项目发生保险事故,双方或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责任、理赔金额等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

1.1.10 环境保护责任争议:因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不当,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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