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协议编号: WG-J-IP-2025-1009
签订地点: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09日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序言
本协议由上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拥有的特定注塑机相关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术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关联方: 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共同受控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个人、合伙、公司或其他实体。此处的“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投票权或管理决策权。
1.2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
1.3 保密信息: 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与本协议主题相关的、在披露时被明确标识为“保密”或根据其性质和披露环境应被合理地视为保密的所有信息。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许可知识产权、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材料配方、软件算法、源代码、财务数据、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内容本身。
1.4 知识产权标记: 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许可产品、其包装、或相关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上标注甲方指定的专利号及其他知识产权声明。
1.5 许可知识产权: 指本协议附件一《许可知识产权清单》中以肯定、列举方式详细载明的,由甲方合法拥有并有权许可的全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承载其内容的技术资料。
1.6 许可产品: 指乙方严格依据甲方提供的许可知识产权和技术资料,在许可区域内生产、制造的“KCP-900T系列高精密双色注塑机”,其详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及质量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二《许可产品技术规格与验收标准》。
1.7 许可区域: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明确排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8 净销售额: 指乙方及乙方关联方通过销售许可产品而从任何独立第三方实际收到的所有款项总额,该总额应扣除以下被独立、明确地列示在发票上的项目:
(a) 给予客户的正常商业折扣及数量折扣;
(b) 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坏或不符合规格而发生的退货、换货所退还的款项;
(c) 由乙方实际支付的、从乙方工厂到客户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包装费用和保险费用;
(d) 销售许可产品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类似的流转税。
为免疑义,任何内部转让或非公允市场价格的交易,其净销售额应按照该许可产品在正常商业交易中的公允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1.9 技术资料: 指实施许可知识产权所必需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技术文件、数据和信息,其详细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一第三部分。
1.10 技术秘密: 指本协议附件一第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