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编号: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点)签订
承租人:____
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电子邮箱:____
出租人:____
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电子邮箱:____
鉴于:
1.出租人为____(船舶名称)号船舶(以下简称"本船")的合法所有人;
2.承租人愿意租用本船用于合法的商业运输活动;
3.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约标的
1.1 出租人同意将本船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租用本船,用于在本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进行合法的货物运输。
1.2 本船的具体规格和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船舶规格说明书》。
第二条 船舶规范
2.1 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件一《船舶规格说明书》所列规范相符。
2.2 如本船在任何方面与约定规范不符,承租人有权要求降低租金,降低幅度应足以补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具体降低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解决。
第三条 船舶状况
3.1 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
a) 船体结构紧密、坚实、牢固;
b) 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c) 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
d) 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
e) 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3.2 出租人应确保本船持有所有必要的有效证书,包括但不限于:
a) 船舶国籍证书
b) 船舶登记证书
c) 船舶检验证书
d)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e) 船员适任证书
f) 无线电台执照
g) 防止油污证书
h) 载重线证书
i) 吨位证书
3.3 如因出租人未能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出租人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租期
4.1 租期为自本船交付之日起____个日历月。具体起租日期以交船证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4.2 承租人有权选择在上述期限内的具体起租日期,但应至少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五条 航行范围
5.1 本船可在伦敦保险人协会航行保证条款范围内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但不包括以下区域:____。
5.2 本船应能在上述区域内常年安全浮起,但同等大小的船舶通常可安全搁底的地点除外。
5.3 在出租人投保人承保的情况下,承租人可指派本船在上述许可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贸易,也可指派本船到出租人需要支付战争风险附加保费的区域进行贸易。但在这种情况下:
a) 船壳、机器的附加保费由承租人负担;
b) 该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按照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的最低险别所征收的保费;
c) 保险条件不得扩大伦敦保险人协会定期保险条款(1/10/1983)的标准格式或伦敦保险人协会战争险条款(1/11/1995)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包围险;
d) 承租人应在收到有关保险凭证和保单副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给出租人;
e) 如附加保费有回扣,应退还给承租人。
5.4 船壳、机器的保险金额定为____美元,保费按此金额计算。但如保单记载的船壳、机器保险金额与上述金额不符,则以较小的金额为准。
5.5 如本船航行受到中国政府的阻碍,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约。解除权应自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阻碍事由之日起____日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5.6 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指派本船停靠台湾地区港口。
第六条 禁装货载
6.1 本船仅可用于载运合法货物。
6.2 禁止载运以下货物:____。
6.3 承租人有权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运输危险品,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无理由拒绝同意。
6.4 如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装运禁运货物或未经同意装运危险品,应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船港
7.1 出租人应在____(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交付本船。该港口应是本船能够经常安全浮起,并可随时使用的泊位。
7.2 交船时间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7.3 交船时,货舱应打扫干净,适于装载货物。
7.4 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在指定港口交船,出租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第八条 交船日期
8.1 本船不得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交付。
8.2 如本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17时之前未能准备就绪交付,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约。该解除权应在本船准备就绪之日起____小时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8.3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交船的,交船期限相应顺延,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承租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 交船通知
9.1 出租人应按以下时间向承租人发出交船通知:
a) 预计交船日____天前发出预计交船日通知;
b) 确定交船日____天前发出确定交船日通知。
9.2 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反映内容的形式),并注明预计或确定的交船日期、时间和地点。
9.3 如出租人未按约定发出交船通知,每延迟一天,应向承租人支付____美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货物检验
10.1 在交船港和还船港,双方应共同委托独立的验船师对货舱状况进行检验,并确定船上存油量。
10.2 交船检验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还船检验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验船师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10.3 在测定船上存油量前,本船应调整至前后吃水平衡,或者船首尾吃水差不超过6英尺(约1.83米)。
10.4 检验报告应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船东供应项目
11.1 出租人应自费提供并支付以下项目:
a) 船长、船员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资、领事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b) 甲板、船舱、机舱及其他必需的全部用品;
c) 全部润滑油和淡水;
d) 各项船舶保险费用;
e) 船舶入坞、修理和其他保养费用。
11.2 出租人应确保上述供应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数量足以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营。
11.3 如因出租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供应项目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运营,出租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起货机
12.1 出租人应为全部双杆吊及/或转盘吊提供起重装置和设备,其起重能力应达到附件一《船舶规格说明书》所规定的标准。
12.2 出租人应提供装卸货物实际使用的一切绳索、滑轮、吊缆、吊货具及滑轮。
12.3 如本船配备有重吊,出租人应为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装置。
12.4 出租人应按需要提供:
a) 甲板水手开关舱;
b) 在船到达装卸泊位或地点之前把起货机装置准备就绪;
c) 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守人员;
d) 每舱配备绞车工及/或转盘吊操作员一名,按需要昼夜操作。
12.5 如港口当局或工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