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设备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GG-LSA-20251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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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事领域的国际公约与通行惯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指定船舶的救生与消防设备系统提供全面的维修、检验、保养及取证服务事宜,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1.1 船舶: 指本合同附件一(船舶信息与服务范围清单)中所明确的,由甲方合法所有、经营或管理的“数字和谐”号(IMO: 9988776),船籍港:上海。
1.2 设备系统: 指为保障船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际公约及船旗国法规要求,强制配备于船舶上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及相关应急系统的总称。本合同项下具体服务范围内的设备系统详见附件一。
1.3 服务: 指由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目标而执行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设备系统进行的检查、测试、修理、保养、校准、调试、部件更换、物料充装、拆卸、安装、技术咨询以及相关的检验发证工作。
1.4 检验发证: 指乙方根据国际公约、船级社规范及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在完成服务后,对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系统签发服务报告和/或检验证书的程序。该等证书文件必须得到船舶所入级的船级社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认可。
1.5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
1.6 日历日: 指公历中的任何一个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
1.7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 本合同的标的是乙方为甲方所属“数字和谐”号船舶提供附件一所列的、一揽子的救生与消防设备系统维修、检验和保养服务。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必需的全部合法资质、许可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的授权服务供应商资格,以及主要设备制造商(如:Hatecke, Harding, Consilium)的授权服务认证。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前述资质证书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清晰扫描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2.3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履行将严格并完全遵守以下规范的最新有效版本:
2.3.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3.2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2.3.3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2.3.4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决议和通函,特别是MSC.1/Circ.1206/Rev.1及MSC.402(96);
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3.6 船舶所入船级社的最新规范和指南。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为“数字和谐”号船舶提供附件一所列设备系统的全面维修、检验与保养服务。具体工作内容与技术要求应严格执行且不限于以下各项:
3.1 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装置与释放装置:
3.1.1 年度检修:
a. 艇体与属具: 对艇体(包括内外壳、顶棚、窗、进出门)进行全面目视检查,确认无损伤、开裂、变形或渗漏;对艇内所有属具,包括应急食品、淡水、急救药箱、烟火信号、灭火器具、海锚、系缆、雷达反射器,进行逐一清点、功能检查,并对所有具有有效期的物品(包括食品、淡水、药品、电池、烟火信号)进行更新,确保其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
b. 发动机系统: 启动并持续运行发动机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