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
甲方: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园路88号智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智能
乙方:未来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未来路666号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未来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智能家居系统产品的华东地区经销商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是指甲方生产的智能家居系统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控制中心、智能照明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温控系统等。
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是指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是分别指"智家"(注册商标)和"SmartHome"(专有名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为"智家智能家居系统"。
第二条:经销权
2.1 甲方兹授予乙方在"地区"内以"商标"和"专名"向客户经销"产品"的非独家权利。
2.2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每年至少完成人民币1000万元的销售额。如未能达成,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经销区域或终止本合同。
2.3 乙方不得在约定地区外销售产品。如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案例说明:某经销商在其约定地区(江苏省)之外的浙江省设立销售点,并大量销售产品。甲方发现后,依据合同没收了该经销商50万元的保证金,并终止了与其的经销合同。
第三条:专营权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在"地区"内委托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3.2 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由乙方处理。
3.3 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非法销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销售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将在"地区"内非法销售"产品"的第三方。
3.4 乙方不得经销与"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产品。如需经销其他品牌产品,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批准。
案例说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始销售某竞争对手的智能家居产品。甲方发现后,给予乙方警告并要求其在15天内停止相关销售活动,否则将终止经销合同。
第四条:价格与条件
4.1 价格确定
a) 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合理利润。
b) 甲方承诺给予乙方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价格调整频率原则上不超过每年一次。
c) 如遇原材料成本大幅波动、汇率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甲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4.2 订单与合同
每次具体采购时,双方应签订单独的采购合同,详细约定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内容。
4.3 最惠国待遇
甲方承诺,本协议中的条款是甲方目前给予经销商的最优惠条款。若甲方未来向其他经销商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