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来料加工协议书
协议编号: EMT-[年份]-[序号]
签署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签署地点: [省份] 省 [城市] 市
协议双方
甲方(加工方): [中国公司全称]
地址: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 / [电子邮箱]
乙方(委托方): [日本公司全称]
地址: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 / [电子邮箱]
见证方: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省份] 分公司
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经贸往来,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合作内容: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渔网的来料加工生产。
1.2 设备提供:
a) 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要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
b) 设备分为新旧两类:
- 全新设备: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半旧设备:主要零部件全部更换,经全面检修后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设备相当。
c) 设备及零部件价格为优惠价格。
1.3 生产能力:全套设备的年产能力必须达到渔网500吨以上。
1.4 设备保证:
a) 乙方负责确保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
b) 设备投产后18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造成的损坏,乙方应:
- 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
- 免费提供零配件;
- 补偿因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
c) 18个月后发生机械故障,双方应查明原因并友好协商解决。
1.5 设备验收:
a)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开始筹备工作。
b) 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了解设备性能。
c) 以设备运抵甲方工厂并验收合格为准。
1.6 技术资料:乙方应免费提供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
1.7 原辅料供应:
a) 乙方负责提供足够46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染料和树脂)。
b) 原辅料由乙方寄存于甲方,委托加工。
c) 乙方保证按月均衡供应原辅料。
1.8 甲方责任:
a) 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
b) 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渔网加工。
c) 收取加工费。
1.9 产品销售:加工完成的产品全部由乙方负责销售。
1.10 结算货币: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第二条 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2.1 年度保证:
a)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不低于500吨。
b) 乙方保证甲方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2.4亿日元。
c) 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500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2.4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
2.2 试产期安排:
a) 试产期定为全套设备正常运转后的四个月。
b) 试产期内加工费计算方式:
- 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
- 第一个月:基础价格提高60%
- 第二个月:基础价格提高40%
- 第三个月:基础价格提高25%
- 第四个月:基础价格提高10%
c) 试产期内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2.3 正式生产期加工费确定:
a) 试产培训期满后,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重新议定加工费。
b) 此后每半年议定一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