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包含正文,附件:储备设施技术规格书、应急响应流程图、质量控制计划、保密协议。
天然气应急储备协议
甲方:[填写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填写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0〕1457号)以及《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第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天然气应急储备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储备设施建设
1.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在[具体地址]建设总容量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储备设施。该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 2座直径60米、高度45米的低温储罐,单罐有效容积25万立方米;
b) 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的气化装置;
c) 日输送能力150万立方米的高压输气管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
d) 符合国家标准GB 50516-2010《液化天然气储罐设计规范》的安全监测系统。
1.2 储备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15)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要求。
1.3 乙方应在储备设施建设完成后,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储罐抗震设计应达到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规定的8度设防标准;
b) 储罐保温层导热系数不高于0.035 W/(m·K);
c) 气化装置效率不低于98%;
d) 输气管线压力等级不低于10MPa。
1.4 乙方应在储备设施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施运营手册,包括但不限于:
a) 设备操作规程;
b) 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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