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7.6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填写合同编号] 字第 [填写] 号
供方: [填写供方全称]
需方: [填写需方全称]
第一条 总则
1.1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本总合同。
1.2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的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1.3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1.4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得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1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子邮件)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2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2.3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价格与定价
3.1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部分商品双方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3.2 签订合同时,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价按照行业惯例的扣率作价执行合同。
3.3 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浮动在10%-15%以内执行(具体浮动比例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3.4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供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作为交货时(指运出)的作价依据。
3.5 逾期交货的价格执行:
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3.6 逾期提货的价格执行:
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3.7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应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与费用
4.1 异地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
4.2 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4.3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4.4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具体约定应在分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质量标准与检验
5.1 商品质量标准执行顺序如下:
a) 国家标准
b) 行业标准
c) 地方标准
d) 企业标准
e) 双方约定标准
5.2 供方应认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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