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升级!百货商品购销总合同:高效合作,共赢未来

7.7

 

百货商品购销总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为了规范百货商品购销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的购销业务。
1.2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1.3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4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得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1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包括合同变更手续)。
2.2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子邮件)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3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2.4 对于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
a) 由需方提出变更要求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b) 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的,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价格及价格调整
3.1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部分商品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3.2 签订合同时,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价按照行业惯例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浮动在10%-15%以内执行(具体浮动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3.3 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3.4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供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作为交货时(指运出)的作价依据。
3.5 价格调整的执行:
a)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b)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c)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及费用
4.1 异地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
4.2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4.3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4.4 如需方要求特殊运输方式或加急服务,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质量问题处理
5.1 商品质量标准按以下顺序执行:
a)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b) 生产厂的企业标准
c) 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
5.2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5.3 如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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