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包含正文和附件(简述):服务订单。
无线电通信服务框架合同
合同编号:[由甲方在具体签署合同时填写]
甲方(服务需求方):[甲方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负责人姓名]
住所地:[甲方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提供方):[乙方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姓名]
住所地:[乙方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无线电通信服务: 指乙方利用其依法建设或租用的无线电通信网络,为甲方提供的各类通信及信息服务。
1.2 服务区域: 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乙方为甲方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的地理范围。
1.3 服务订单: 指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乙方发出的具体服务请求,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具体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1.5 验收: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1.6 服务开通:指在设备及软件安装、调试、配置及测试完成后,乙方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要求使本合同所涉及的无线电通信服务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
1.7 服务变更: 指甲方因自身业务需要,对已确认服务内容进行的调整。
1.8 不可抗力: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发生与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动乱、罢工,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等。
1.9 保密信息: 指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在披露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或根据信息性质和披露时的具体情况,可以合理地认为是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无线电通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在授权区域内依据甲方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并在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服务订单(附件一)中详细列明:
2.1 基础通信服务:
2.1.1 乙方利用其自有的或合法租用的无线电通信网络,为甲方提供语音、数据、短信等基础通信服务。
2.1.2 乙方确保提供的语音通信服务清晰、稳定,通话过程中无杂音、无断续、无回声。语音清晰度应达到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的G.711标准,平均意见分(MOS)不低于4.0。
2.1.3 乙方提供的数据通信服务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丢包率应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即每传输10,000个数据包,丢失的数据包数量不超过1个。数据传输时延应控制在100毫秒以内。
2.1.4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灵活配置和调整基础通信服务的各项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语音编码方式、数据传输速率等。
2.2 网络接入服务:
2.2.1 乙方为甲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使甲方设备能够通过乙方的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
2.2.2 乙方应保证甲方接入网络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等,防止非法入侵和攻击。
2.2.3 乙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应支持多种接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无线局域网(Wi-Fi)、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
2.2.4 乙方应保证甲方设备的接入速度和稳定性,上行速率不低于10兆比特每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