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播平台合作协议监管协议

7

 

政府与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协议

甲方(政府部门): [具体政府部门名称,如:XX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甲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写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 [填写甲方的详细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填写甲方的联系电话]

乙方(网络直播平台): [具体网络直播平台名称,如:XX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乙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写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联系地址: [填写乙方的详细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填写乙方的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负有维护网络空间清朗、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2. 乙方作为网络直播平台运营者,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并从中获益,有义务配合政府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本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旨在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加强网络直播内容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网络直播内容监管

2.1.1 内容审核机制:

  •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审核团队,审核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平台注册主播数量的1‰,且至少为[具体数字]人,并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审核人员需经过甲方认可的培训机构(具体机构名称)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 乙方应采用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对人工智能审核系统的准确率、召回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评估(每季度一次),评估报告报甲方备案。
  • 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 (2) 损害国家形象,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内容;
    •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防安全、损害军队形象的内容;
    • (4) 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 (5)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 (6)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 (8) 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 (9)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您可能还喜欢

首页 导航 会员 客服 微信
QQ95022435 微信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