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WG-VI-20250806-002
甲方(经纪公司): 文稿稿(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Q88888
法定代表人: 赵文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互联网创新中心A座12层
联系人: 陈经理
联系电话: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官方网站: www.wengaogao.com
乙方(艺人/中之人): 林溪
身份证号码: 440301200305201234
居住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8室
联系电话: 13700137000
紧急联系人: 林建国(父亲)
紧急联系人电话: 13600136000
电子邮箱: linxi_actress@email.com
甲乙双方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公司,全权负责乙方所演绎的特定虚拟偶像之一切相关经纪事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1 虚拟偶像(Virtual Idol): 指由甲方独立投资、策划、设计、开发并拥有完整、排他、永久性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虚拟人物。本合同项下之虚拟偶像为:
姓名: 琉璃(Liuli)
形象与设定: 一位拥有淡蓝色渐变长发、眼眸中带有琉璃光泽的少女。其核心设定为一名掌握古代失落技术、能够与“以太(Aether)”共鸣的神秘歌者,性格兼具古典的温婉与科技的冷静。其3D模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高精度模型文件、贴图、骨骼绑定)由甲方备案保管。
1.2 中之人(Inside Man): 指本合同乙方“林溪”,即通过专业动捕、声捕设备为虚拟偶像“琉璃”提供动作、表情、声音及互动内容的自然人扮演者。
1.3 虚拟偶像知识产权(Virtual Idol IP): 指与“琉璃”相关的一切既有及未来产生的智慧成果、无形资产及其全部衍生物的知识产权与邻接权。其范围覆盖全球,保护期限至法律允许的上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著作权: 涵盖“琉璃”的形象美术作品(2D/3D)、声音模型(数据库及合成技术)、姓名、标识、背景故事、世界观设定、音乐作品(词、曲、编曲)、音频制品、视听作品(MV、动画、直播录像及剪辑片段)、计算机软件(专属直播或互动软件)。
(b) 商标权: 甲方以“琉璃”及其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全球主要国家/地区的所有45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权利。
(c) 专利权: 与“琉璃”实现相关的任何技术方案、算法模型可能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d) 商业秘密: 包括“琉璃”的运营数据、粉丝画像、技术参数、商业合作模式、未公开的发展计划。
* (e) 其他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域名、官方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商品化权、数据资产以及一切可产生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
1.4 经纪事务(Agency Affairs): 指甲方为“琉璃”策划、洽谈、缔约、执行并管理的所有商业及非商业活动。
1.5 总收入(Gross Revenue): 指在核算周期内,因“琉璃”的经纪事务所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包括观众、平台、客户)支付的、未经任何扣减的全部资金流入总额,为含税金额。
1.6 净收入(Net Revenue): 指总收入在依法扣除以下项目后的余额:
(a) 渠道成本: 直播平台、应用商店、音乐发行平台、支付网关等第三方平台明确收取的固定比例分成或技术服务费。
(b)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