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飞机维修合同公务机定检大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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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飞机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G-MRO-20251006-001

甲方(飞机所有权人/运营人):

  • 名称: 文稿稿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通讯地址: [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 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95022435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乙方(维修单位):

  • 名称: 华夏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AAC维修许可证号: 200123
  • 通讯地址: [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例如: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经二路8号]
  • 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填写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是本合同约定之飞机的合法所有权人或授权运营人,现需对该飞机进行专业的维修保养服务。
  2. 乙方是经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CCAR-145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拥有提供本合同所述维修服务的技术能力、设备和人员。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飞机维修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兹达成以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飞机”:指本合同项下的维修标的物,其具体信息如下:
飞机型号: 达索猎鹰 8X (Dassault Falcon 8X)
 飞机序列号: 488
飞机国籍注册号: B-8888
 发动机型号及序列号:
#1 发动机 (左):普惠 PW307D, 序列号: PCE-CH1234
 #2 发动机 (中):普惠 PW307D, 序列号: PCE-CH1235
#3 发动机 (右):普惠 PW307D, 序列号: PCE-CH1236
 辅助动力单元(APU)型号及序列号: 霍尼韦尔 GTCP36-150(FN), 序列号: P-987

1.2 “维修工作包”:指本合同附件一《维修工作范围说明书》中详细列明的、由甲方委托乙方执行的全部维修项目、定检项目、改装项目、排故项目以及相关的指令和技术文件清单。

1.3 “附加工作”:指在执行“维修工作包”过程中,通过检查发现的、超出原定范围的、为保证飞机适航性所必需的额外维修项目。

1.4 “航材”:指在维修服务中用于安装、更换或消耗的任何零部件、组件、设备、标准件、化学品及原材料。
“周转件” (Rotable Part): 指可重复修理和使用的零部件。
 “消耗件” (Consumable Part): 指一次性使用或无法修复的零部件。
* “标准件” (Standard Part): 指符合公认行业或政府规范的通用零件(如螺栓、螺母)。

1.5 “总周转时间 (Total Turn-Around-Time, TAT)”:指自飞机根据合同约定进入乙方机库、双方办妥所有交接手续且乙方收到甲方首期付款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维修工作并向甲方发出《飞机完工暨验收通知书》之日止的总日历天数。

1.6 “技术文件”:指由飞机、发动机、APU及部件的原始设备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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