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发动机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G-AEMC-20251006-002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顺义区
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06日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前言
鉴于甲方系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待维修航空发动机所有权的实体,并寻求专业的维修服务以确保其资产的持续适航性和价值;鉴于乙方是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及其他国际主要适航当局认证的专业航空维修机构,拥有提供本合同所述维修服务的资质、技术、设备和人员。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航空发动机维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发动机(Engine): 指本合同附件一《维修发动机信息清单》中详细列明的、由甲方送修的CFM56-7B26型航空发动机,序列号为876543,包括其装机的所有附件。
1.2 工作范围(Work Scope): 指经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认的,针对发动机所需执行的检查、修理、翻修、改装、测试及文件工作的详细、穷尽的清单,具体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二《工作范围说明书》为准。
1.3 航材(Aviation Material): 指在维修过程中安装到发动机上的任何零部件、元器件、组件、标准件、消耗件和原材料。
1.4 时寿件(Life-Limited Parts, LLP): 指根据原始设备制造商的设计和适航当局的规定,具有以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或日历日为单位的强制性报废寿命的零部件。
1.5 超出经济修理范围(Beyond Economic Repair, BER): 指一个零部件的预计修理费用,经乙方评估并经甲方确认,超过了从市场上采购一个同等状态(新品、可用件或翻修件)的替代件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五(75%)。
1.6 交输期(Turnaround Time, TAT): 指从乙方在合同指定地点完整接收发动机、发动机运输托架及全部随行文件之日(“进厂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工作范围并书面通知甲方发动机已准备好进行最终验收之日(“完工通知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1.7 适航资料(Airworthiness Data): 指由原始设备制造商(OEM)或适航当局(如CAAC, FAA, EASA)发布并保持最新有效版本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车间手册、零部件修理手册、服务通告、服务信函、无损检测手册以及适航指令。
1.8 根本原因(Root Cause): 指导致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发生故障或失效的、最基础的、一经消除即可有效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因素或条件。
第二条 维修标的与工作范围
2.1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的发动机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维修发动机信息清单》。甲方保证其对该发动机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发动机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如抵押、留置)。
2.2 基础工作范围: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工作范围说明书》对发动机实施全面翻修。该工作范围是双方确定合同固定价格、交输期和验收标准的基础。
2.3 额外工作(Additional Work):
2.3.1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发现任何附件二《工作范围说明书》之外的、为恢复发动机适航性所必需的额外修理或更换工作时,应在发现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额外工作申请单》。该申请单须包含:详细的缺陷描述、高清照片或视频、推荐的修理方案、备选修理方案(如有)、预计增加的费用明细(含人工和航材)以及对交输期的潜在影响评估。
2.3.2 甲方应在收到《额外工作申请单》后四十八(48)小时内给予书面批复。若甲方批准,该申请单即成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其所列费用和工期顺延将自动生效。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乙方有权暂停与该额外工作相关的所有后续工序,且交输期自规定批复时限届满之日起相应逐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