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项目环评法律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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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委托方):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 [甲方公司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联系人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全称]

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姓名]

住所: [乙方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姓名] (通常为指派律师)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拟开展[具体水处理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甲方为确保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特聘请乙方提供环境影响评估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3.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法律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提供以下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1.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合规性审查:
  • 1 详细审查本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并依据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的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 2 全面审查本项目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其实施细则;
    •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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