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水处理项目国际仲裁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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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水处理项目国际仲裁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HJSCL-GJZC-2024-001

签订日期: 2024 年 5 月 16 日

签订地点: 中国 北京市

甲方(委托方):

  • 公司名称: 华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2层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三
  • 职务: 董事长
  •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受托方):

  •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
  • 负责人/授权代表: 李四
  • 职务: 主任
  •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鉴于:

  1. 甲方正在进行一项位于印度尼西亚的跨境水处理项目(下称“本项目”),项目涉及日处理量10万吨的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项目合作方为印度尼西亚PT. Air Bersih公司。项目可能因工程质量、付款、工期、技术标准等问题产生法律纠纷。
  2. 甲方希望聘请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国际仲裁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乙方是一家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1 “仲裁”:指根据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25.3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2. 2 “仲裁机构”: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3. 3 “仲裁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4. 4 “仲裁地”:指中国北京市。
  5. 5 “适用法律”:指根据仲裁协议,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实体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6 “项目文件”:指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备忘录、往来函件、技术文件、图纸、验收报告、会议纪要、政府批文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融资协议》及其附件。
  7. 7 “费用”: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仲裁机构费用、专家费用、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调查取证费等所有费用。

8 “工作成果”:指乙方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或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并且在本服务期内向甲方交付的一切文件,无论是书面的或是电子的或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清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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