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审查合同 尽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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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审查合同

合同编号: ZQSC-2024-WG001

签订日期: 2024 年 5 月 16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稿稿
  •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请在此填写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000000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联系人: 文稿稿
  • 联系电话: 95022435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 网站: wengaogao.com

乙方(受托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示例,可修改)

  • 负责人: 王律师 (示例,可修改)
  •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示例,可修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00000000A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联系人: 李律师 (示例,可修改)
  • 联系电话: 010-58785588 (示例,可修改)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示例,可修改)

鉴于:

  1. 甲方拟开展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拟将特定基础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为:汽车抵押贷款债权。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3.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对本项目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相关文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基础资产:指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与财产权利的组合。在本合同中,特指甲方拥有的、符合下列具体标准的汽车抵押贷款债权:

*   贷款合同签署日期均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   借款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年龄在22周岁至55周岁之间;
*   借款人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8000元;
*   贷款用途均为购买家用轿车,且车辆品牌为[详细列明具体品牌,例如:大众、丰田、本田、宝马、奔驰等],车辆价格均在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   贷款期限均为3年至5年;
*   贷款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具体百分比,例如:20%];
*   还款方式均为等额本息;
*   所有贷款均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且甲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   所有贷款均未发生过逾期还款情况,或虽有逾期但已全部清偿;
*   所有贷款均已购买车辆保险,且保险期限覆盖整个贷款期限;
*   所有贷款合同、借据、抵押合同、保险单据等文件均齐全、有效;
*   贷款余额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   所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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