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基金设立协议 绿色基金合同 环保能源投资协议

17.8

 

文档包含正文和附件(简述):基金出资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承诺函、基金出资人承诺函、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出资人会议议事规则。

 

绿色基金设立协议-清洁能源投资基金

协议编号: [由基金管理人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市] [区]

甲方(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全称]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住所:[基金管理人住所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基金管理人电子邮箱]

乙方(基金出资人): [基金出资人全称/姓名]

  • 如为机构: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住所:[基金出资人住所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出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基金出资人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基金出资人电子邮箱]
  • 如为个人:
    • 姓名:[基金出资人姓名]
    • 身份证号:[基金出资人身份证号码]
    • 住所:[基金出资人住所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基金出资人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基金出资人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备合法的基金管理资质(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专业的投资团队。
  2.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有进行投资的意愿,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标准。
  3. 为响应国家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设立“绿色基金-清洁能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基金: 指根据本协议设立的“绿色基金-清洁能源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本协议甲方,即[基金管理人全称]。
  3. 基金出资人: 指本协议乙方,即[基金出资人全称/姓名]。
  4. 基金合同/本协议: 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
  5. 基金财产: 指基金出资人缴纳的认缴出资额、基金运营收益以及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包括因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等出资及收益形成的财产和权利。
  6. 基金份额: 指基金出资人认购的基金财产份额,代表基金出资人对基金财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7. 认缴出资额: 指基金出资人承诺向本基金出资的金额。
  8. 实缴出资额: 指基金出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本基金缴纳的出资额。
  9. 投资项目: 指本基金拟投资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清洁能源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根据本协议设立的负责本基金投资决策的机构。
  • 托管人: 指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托管本基金财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即[托管人全称],具体信息如下:
    • 名称:[托管人全称]
    • 住所:[托管人住所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托管人联系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托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合格投资人: 指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机构或个人,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机构: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个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且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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