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合同范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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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合同

合同编号:WGGCGQJL-2024-001

甲方(公司):文稿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7XXXX

乙方(激励对象):李四

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101XXXX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号楼1单元101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业务,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2. 乙方为甲方[技术总监],对甲方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 为激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忠诚度,促进甲方长期可持续发展,甲方董事会决议通过《文稿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向乙方授予股权激励。
  4. 甲乙双方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股权激励计划:指甲方董事会批准的《文稿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

1.2 激励股权: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按照约定价格认购的甲方普通股。

1.3 授予日:指甲方董事会确定向乙方授予激励股权的日期,即2024年5月16日。

1.4 行权条件:指乙方行使认购激励股权权利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

1.5 行权价格:指乙方认购每股激励股权所需支付的价格,具体见本合同第四条。

1.6 行权期:指乙方在满足行权条件后,可以行使认购激励股权权利的期间,具体见本合同第五条。

1.7 禁售期:指乙方通过行权获得的甲方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期间,具体见本合同第六条。

1.8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9 :指人民币元。

1.1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1.11 离职:指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主动辞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各种情况。

1.12 控制权变更: 指下列任一事件的发生:
1.12.1 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收购方”)通过一次或一系列交易,直接或间接获得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
1.12.2 公司进行合并、兼并、重组或类似交易,且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现有股东在合并、兼并、重组或类似交易后存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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