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审核合同
合同编号:WGGCGQJL-2024-001
甲方(公司):文稿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7XXXX
乙方(激励对象):李四
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101XXXX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号楼1单元101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鉴于: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股权激励计划:指甲方董事会批准的《文稿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
1.2 激励股权: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按照约定价格认购的甲方普通股。
1.3 授予日:指甲方董事会确定向乙方授予激励股权的日期,即2024年5月16日。
1.4 行权条件:指乙方行使认购激励股权权利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
1.5 行权价格:指乙方认购每股激励股权所需支付的价格,具体见本合同第四条。
1.6 行权期:指乙方在满足行权条件后,可以行使认购激励股权权利的期间,具体见本合同第五条。
1.7 禁售期:指乙方通过行权获得的甲方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期间,具体见本合同第六条。
1.8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9 元:指人民币元。
1.1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1.11 离职:指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主动辞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各种情况。
1.12 控制权变更: 指下列任一事件的发生:
1.12.1 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收购方”)通过一次或一系列交易,直接或间接获得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
1.12.2 公司进行合并、兼并、重组或类似交易,且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现有股东在合并、兼并、重组或类似交易后存续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