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独家经纪协议
协议编号: WG-MCN-2025-10-001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序言
为充分利用甲方在数字内容产业的专业运营能力、商业资源和市场推广优势,并结合乙方在内容创作领域的才华与潜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担任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排他性经纪机构,全权代理和运营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及商业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1 独家经纪权: 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唯一的、排他的、全权的经纪代表。该权利涵盖乙方所有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创作、商业推广、品牌代言、直播活动、电商合作、知识付费、节目录制、影视出演、音乐制作、商业演出、公开露面、肖像授权、姓名权授权、个人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商业开发与授权。
1.2 签约账号: 指由乙方实名注册或实际控制,并在本协议附件一中列明的,于合作平台进行内容发布、互动、直播的全部互联网平台账号。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新增注册或实际控制的任何具有公开属性的社交媒体或内容平台账号,均自注册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管理范围,成为签约账号。
1.3 合作平台: 指所有乙方进行内容发布与商业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哔哩哔哩(Bilibili)、小红书、微博、微信视频号、淘宝直播、知乎、今日头条、西瓜视频。
1.4 演艺内容: 指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任何形式创作、表演、制作并发布的全部作品。其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中长视频、直播(包括直播录播及切片)、图文、音频、Vlog、微电影、网络剧集、音乐作品(词、曲、演唱、编曲)。
1.5 总收入(“Gross Revenue”): 指因乙方从事本协议项下任何活动所产生的、未进行任何扣减的全部营业收入。具体包括:
1.5.1 平台收益: 合作平台基于内容播放量、互动量、任务完成度等支付的创作者分成、补贴、奖金;
1.5.2 商业推广收益: 因发布广告、植入营销、内容定制、信息流推广而收取的全部费用;
1.5.3 直播收益: 用户虚拟礼物打赏、付费功能收入、直播间广告位招商、直播连麦互动等产生的全部收入;
1.5.4 电商收益: 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挂载链接、橱窗商品展示所产生的销售佣金、坑位费、服务费;
1.5.5 知识付费收益: 通过线上课程、付费社群、专属内容订阅、咨询服务产生的全部收入;
1.5.6 线下活动收益: 参加商业演出、品牌站台、剪彩仪式、粉丝见面会、节目录制、影视剧出演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出场费、片酬;
1.5.7 授权收益: 乙方的姓名权、肖像权、个人形象、IP形象、创作内容著作权等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授权金(Royalty Fee)。
1.6 可扣减成本(“Deductible Costs”): 指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商业活动,由甲方先行垫付且经乙方事先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盖章文件、电子邮件或在指定工作微信群中的明确文字确认)批准的、必要的、直接发生的第三方成本。该成本仅限于:
1.6.1 平台推广费: 在合作平台官方推广系统(例如:DOU+、巨量千川、磁力金牛)进行付费投放的实际消耗金额,须以平台官方后台的账单截图为凭;
1.6.2 内容制作费: 因特定商业合作项目需求,外聘专业摄影师、化妆师、后期剪辑师的劳务费,以及专业摄影棚、特殊道具的租赁费,须以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凭;
1.6.3 差旅交通费: 因履行异地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机票、高铁票(经济舱或二等座标准)、酒店住宿费(四星级酒店标准)、市内交通费,须以相关票据原件为凭。
为免疑义,甲方自身的人力成本、办公场地租金、日常水电行政开销,均不属于可扣减成本。
1.7 净收入(“Net Revenue”): 指总收入在依法缴纳增值税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