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一、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有效应对跨区域水污染问题,保障区域水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
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体系,形成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水环境治理的整体
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1.2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江河湖泊及其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长江、黄河、珠江等主要河流及其支流
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
跨省界河流如浑太河、滹沱河等
省际交界水体及其影响区域
1.3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原则:坚持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筹上下游、左右
岸、干支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共同责任原则:相关地区和部门共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自职责,
协同推进污染治理。
3.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健全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及时掌握水质状
况、污染源信息等关键数据。
4.科学治理原则:运用系统思维和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提高治
理效率和精准度。
5.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源头管控和风险预警,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的预防体
系。
6.利益协调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平衡上下游地区的利益关系,促进区域
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