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水资源保护措施协议/矿山水资源保护协议/矿井水污染防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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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水资源保护措施协议

协议编号: KQSZY-2024-[由双方协商确定,四位流水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 [市] [区/县]

甲方(矿业权人): [甲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省][市][区/县][详细街道地址]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

乙方(水资源保护工程/服务提供方): [乙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省][市][区/县][详细街道地址]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
  • 资质证书编号:[乙方相关资质证书编号]

鉴于:

  1. 甲方依法取得位于[省][市][区/县][具体地点]的[矿种]采矿权,矿区范围为[以坐标形式详细描述矿区四至范围],矿区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采矿许可证编号为:[采矿许可证编号]。
  2. 为保护矿区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矿区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以及运营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或删除“设计、施工、调试、验收以及运营维护”)。
  3. 乙方具备[具体资质名称,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质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承诺其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能够满足本协议约定要求,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矿区水资源: 指矿区范围内及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地下水(包括矿坑水、含水层水等)、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
  2. 水资源保护措施: 指为保护矿区水资源数量和质量,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节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等。
  3. 基准日: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战争、疫情、政府行为等,且该等事件对协议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6. 验收: 指对水资源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运行效果、技术指标等进行的综合性检查与评定,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利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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