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销售提成结算协议
甲方(公司): 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9503X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95022435
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离职员工): 李四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身份证号码: 310101199001011234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户籍所在地: 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地址: 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13800000000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原所属部门: 销售部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原担任职务: 销售经理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最后工作日: 2024年5月16日
鉴于乙方已从甲方处离职,为明确双方关于乙方在职期间销售业绩提成的结算事宜,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旨在明确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产生的、符合甲方销售提成政策规定的销售业绩提成的结算方式、结算标准、支付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
1.2 本协议所指“销售业绩”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根据甲方销售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促成的、已实际回款的销售合同金额。
1.3 本协议所指“提成”是指甲方根据其内部销售提成政策及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业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1.4 本协议所指“离职”是指乙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被甲方辞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条 提成计算基数及范围
2.1 提成计算基数: 乙方提成计算基数为乙方在职期间促成并已实际回款的有效销售合同金额。有效销售合同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合同已由客户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2) 合同已按照甲方内部流程审批通过;
(3) 合同已实际履行,货物已交付客户并验收合格(如适用),或服务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毕并经客户确认;验收标准为:[ **根据具体行业和产品/服务特性,详细描述验收的具体标准、方法、流程和时间要求。例如:货物类,可描述外观、数量、规格、性能指标等;服务类,可描述服务内容、完成度、客户满意度等。务必具体、可操作,避免笼统描述。** ]
(4) 合同款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足额回款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且回款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符,无任何折扣、减免或退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开户名:** 文稿稿
*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示例)
* **银行账号:** 100123456789012345 (示例)
(5) 不存在任何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客户投诉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收款的情形。
(6)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