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离职限制协议书及核心员工保密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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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离职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文稿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4C89U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28楼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员工): 李四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身份证号码: 310101199003071234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13888888888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鉴于:

  1. 甲方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业务包括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核心技术研发与应用,符合《关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7〕31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2. 乙方在甲方担任首席技术官(CTO),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战略规划、核心技术研发、技术团队管理等工作,掌握/接触甲方全部核心技术、商业秘密、重要客户资源及关键业务数据。
  3. 甲方所处行业及乙方所任职务具有特殊性,乙方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以下简称“特殊时期”)离职可能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 导致核心技术泄露(如:自然语言处理算法、机器学习模型参数等),严重损害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 导致重大项目(如:与XX公司合作的智能客服系统开发项目)延误或失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 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导致公司无法按计划募集资金,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施。
    • 损害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导致公司估值大幅下降。
    • 违反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关于核心团队稳定性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
  4.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编号为 20230101-L-001 号《劳动合同》。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乙方在特殊时期的离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特殊时期: 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期为准)止。
  2. 核心技术: 指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 自然语言处理(NLP)引擎的核心算法、模型及相关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2310000001.X、ZL202310000002.1等)。
    • 机器学习平台架构设计、模型训练优化算法及相关源代码。

计算机视觉识别算法、图像处理技术及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23SR00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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