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机器人研发合作协议 军用无人装备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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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机器人研发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由双方协商确定,例如:MRD-2024-XXXX]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具体地点]

甲方(委托方): [甲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职务: [职务]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乙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职务: [职务]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在军事装备领域具有[简述甲方优势,如:丰富的应用场景、明确的军事需求等];
  2. 乙方在机器人研发领域具有[简述乙方优势,如:领先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研发经验等];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军事机器人研发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合作项目” 指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研发的[具体军事机器人类型,如:侦察机器人、排爆机器人、无人作战平台、智能军事物流机器人等,需详细描述]。

1.2 “技术成果” 指在合作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设计图纸、源代码、测试数据、技术文档等所有形式的智力成果。

1.3 “保密信息” 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无论其形式为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

1.4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1. 5 “不可抗力”系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政府禁令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条 合作目标

2.1 双方同意共同研发符合甲方军事需求的[具体军事机器人类型],具体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 [功能1,例如:全天候、复杂地形侦察,目标识别与跟踪,具体参数如:侦察范围≥X公里,识别准确率≥X%];
  • [功能2,例如:自主导航、避障、路径规划,具体参数如:最大移动速度≥X公里/小时,定位精度≤X米];

[功能3,例如:远程遥控、半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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