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迁西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华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使用的天然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 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 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 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 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 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 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 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