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金融机构税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甲方(政府):
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金融机构):
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地方政府机关,拥有签署
并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
2.乙方系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在中国境内合
法开展金融业务。
3.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
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拟就税务合规、数据共享、风险管理等事宜开展合作,
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1.1"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指本协议甲方。
1.2"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特
指本协议乙方。
1.3"税务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身份、纳税记录、纳税申报、欠税信息、银
行账户、财产状况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1.4"反洗钱信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
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
犯罪活动的信息。
1.5"税收违法失信"指...
1.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指...
1.7"风险管理"指...
1.8"保密信息"指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在披露时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
确认为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合作原则
2.1甲乙双方同意在依法合规、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甲乙双方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