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直播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08月0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签订:
甲方(经纪/运营方):
乙方(中之人/实际操作人):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1. 虚拟主播形象(或称“该IP”): 指由甲方自主研发并享有完整、排他知识产权的,名为“幻璃(Huan Li)”的数字化人物。该形象包含但不限于其名称(中文“幻璃”、英文“Huan Li”)、标志、外观形象(2D原画、3D建模、Q版形象)、人物小传与世界观设定、标准声音特征参数、动作捕捉数据库、以及所有为此形象创作的美术素材、设计文档、源文件、宣传物料和动画。其详细设定、技术规格和资产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1.2. 中之人: 指本协议乙方,即在幕后为“幻璃”虚拟主播形象提供声音演绎、动作捕捉表演、人格化互动、内容构思与执行的唯一指定自然人。
1.3. 指定合作平台: 指经甲方指定的、乙方须在其上开展独家直播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平台。本协议下的指定平台信息如下:
1.3.1. 主要直播平台: 哔哩哔哩(Bilibili),账户名:幻璃HuanLi,UID:9876543210,直播间号:10241024。
1.3.2. 主要视频发布平台: 哔哩哔哩(Bilibili)、抖音,账户名均为“幻璃HuanLi”。
1.3.3. 官方社交媒体平台: 新浪微博、小红书,账户名均为“幻璃HuanLi”。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严禁在上述平台之外的任何其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快手、虎牙、斗鱼、AcFun、Twitch、YouTube、TikTok)进行任何形式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