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法律责任界定协议
协议编号: WG-VA-20250806-001
前言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 [例如:上海市普陀区] 签署。鉴于各方拟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共同合作进行虚拟形象(定义见下文)的开发、运营、推广及商业化变现,为明确界定虚拟形象在其完整生命周期内,因设计、开发、技术实现、内容创作、市场运营等全部环节所可能引发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的归属,建立清晰、高效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保障各方核心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与社会公共利益,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经过充分、审慎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虚拟形象权利人/授权方):
乙方(虚拟形象运营方/被授权方):
丙方(技术服务方):
丁方(内容创作者/中之人):
1.1. 虚拟形象(Virtual Avatar): 指本协议附件一《虚拟形象资产清单与知识产权说明书》中以文件形式固定的,由甲方合法拥有的,由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动作与面部捕捉、语音合成及其他数字前沿技术所创造的,具备独特、可识别的外观形象、动态表现、声音特质及人格化设定的数字化人物,其完整资产包由以下四个维度构成:
1.1.1. 核心视觉资产: 包括该虚拟形象的三维高精度模型文件(格式为FBX、OBJ)、全身贴图文件(格式为PNG、TGA,分辨率不低于4K)、骨骼绑定系统、表情融合变形(BlendShape)控制器、服装与配饰的数字模型及材质文件。
1.1.2. 核心听觉资产: 包括为该虚拟形象专门录制或合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