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演出合同 | 虚拟偶像表演协议 | 虚拟人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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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表演合同

合同编号: WG-AJ-2025-08-01

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签订地点: 中国上海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7E331Y4E
法定代表人: 张三
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X路123号
联系电话: 95022435
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
银行账号: 31001556800050001234

乙方(受托方): 上海虚拟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E227Y9F
法定代表人: 李四
住所地: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号创新中心B座402室
联系电话: 95022436
联系邮箱: virtualstar@example.com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
银行账号: 100123456789012345

鉴于,甲方是一家致力于内容创作、品牌推广和商业运营的机构,拥有强大的市场资源和推广渠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虚拟形象IP运营、表演技术服务和内容制作的专业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特定虚拟形象的表演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定义与标的

1.1 虚拟形象(“Virtual Idol”):指由乙方创作、运营并享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具有特定人物设定、形象设计、声音特质的数字化形象,在本合同中特指“[星光小V]”。该虚拟形象的知识产权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表演使用权。
1.2 表演服务(“Performance Services”):指乙方利用其专业技术、团队和设备,通过动作捕捉、实时渲染、预录制作或AR/VR技术等手段,使虚拟形象“[星光小V]”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和标准进行线上或线下演出、直播、互动、视频制作与发布等一系列商业活动。
1.3 表演内容:指由甲方根据其商业需求,提出并经乙方审核后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歌曲演唱、舞蹈表演、对话交流、品牌宣传、产品展示、游戏互动、粉丝问答等具体活动内容。
1.4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由虚拟形象“[星光小V]”执行的特定表演服务及其相关制作、技术支持。

第二条 委托事项与表演内容细则

2.1 委托事项: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指定的商业活动、线上直播、品牌推广及其他营销项目,提供虚拟形象“[星光小V]”的表演服务。
2.2 表演内容确认流程
(1) 需求提交:甲方应在每次表演活动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一份包含详尽信息的《表演内容需求书》。该需求书须明确包含:表演主题、具体时长、核心脚本、全部台词内容、完整歌曲列表、舞蹈编排要求、互动环节设计、背景视觉效果要求、品牌植入形式、以及甲方希望达成的具体数据指标与商业效果。
(2) 方案制作与报价:乙方应在收到《表演内容需求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需求内容进行全面的技术与内容可行性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表演服务执行方案》及详细报价清单。
(3) 方案确认:甲方应在收到《表演服务执行方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审阅并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确认。如甲方有修改意见,应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具体修改内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最终定稿的方案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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