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代言协议:IP授权合作,数字人代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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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代言协议

协议编号: WG-VAI-20250807-001

甲方(授权方): 北京文稿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A座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1A2B3C4
联系人: 李华
联系电话: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网站: www.wengaogao.com

乙方(被授权方): 上海智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1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05D6E7F8
联系人: 陈丽
联系电话: 13800138000
电子邮箱: chenli@zhilian.com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专注于数字内容创作与运营的科技公司,拥有自主创作的虚拟形象“星瞳”(以下简称“虚拟形象”),该虚拟形象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完成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4-F-00123456,并享有其全部知识产权。
  2. 乙方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硬件产品研发与销售的知名企业,希望利用虚拟形象进行品牌推广和产品宣传。
  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虚拟形象作为其品牌代言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授权范围及期限

1.1 代言产品与服务范围:
1.1.1 本协议项下,虚拟形象代言的产品为乙方生产、销售的“智联”品牌系列智能穿戴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联S1”智能手表、“智联Fit”手环、“智联Pods”无线耳机。
1.1.2 乙方不得将虚拟形象用于本协议第一条第1.1.1款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如需扩大代言范围至其他产品线,例如智能家居设备、智能手机,需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支付额外费用。

1.2 授权区域:
1.2.1 本协议项下授权的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1.2.2 如乙方需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其他海外地区使用虚拟形象进行宣传,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扩展区域的市场价值支付额外授权费用。

1.3 授权期限:
1.3.1 本协议授权期限为2025年8月7日至2036年8月6日止,共计12个自然月。
1.3.2 授权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在授权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书面协议,明确新的代言费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全部条款。

1.4 授权方式与使用限制:
1.4.1 独占性授权: 在本协议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内,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智能穿戴设备行业内使用虚拟形象作为其品牌代言人的独占性权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大陆地区智能穿戴设备行业内使用该虚拟形象进行代言。
1.4.2 宣传载体限制: 乙方可以使用虚拟形象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媒体形式:
a) 平面广告: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海报、传单、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地铁广告、公交车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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