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维修协议
协议编号: WG-HJWB-20250816-001
甲方(委托方): [某大型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维修方): 文稿稿
签订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
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16日
鉴于: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前述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维修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设备”: 指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由甲方所有并在其厂区内运行的、作为本次维修对象的大气污染治理成套设备。
* “维修工作”: 指为履行本协议,乙方需要完成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所列的各项具体维修内容、备品备件和材料的采购供应、人员和设备的组织调遣、现场施工、调试、测试、验收、资料交付以及质保期内的所有服务。
* “协议价款”: 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为获得乙方提供的全部维修工作而应支付的总金额。
* “现场”: 指甲方位于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A-18地块] 的厂区内,设备所在的具体位置及为实施维修工作所需的周边区域。
* “技术标准”: 指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明的,本次维修工作必须达到的质量和性能标准。
* “竣工资料”: 指乙方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必须向甲方提交的全套技术文件和记录,具体清单见本协议第十条。
* “日”: 指任何一个从0时起至24时止的连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