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幼儿园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FKE-WG-20251007-001
甲方(服务提供方): 文稿稿森林教育中心
乙方(幼儿法定监护人):
丙方(接受服务的幼儿):
甲、乙双方作为丙方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法定监护人,为了保障丙方在接受森林教育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双方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核心原则基础上,经过深入沟通与审慎协商,就甲方向丙方提供森林幼儿园教育服务的全部事宜,达成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协议目的、原则与教育理念
1.1. 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以书面形式,明确、详尽地规定甲、乙双方在服务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具体的行为规范,为处理可能发生的一切事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从而共同为丙方营造一个安全、稳定、透明且富有成长价值的教育环境。
1.2. 基本原则: 双方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尊重丙方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受教育权与身心健康权。
1.3. 教育理念: 甲方奉行“自然赋能,释放天性”的教育理念,坚信自然是儿童最好的老师。课程体系围绕引导儿童主动探索、体验感知、解决问题和团队协作而设计,旨在全面培养丙方的独立人格、坚毅品质、创新思维、社交能力以及对自然的深厚情感与责任感。
第二条 核心术语定义
2.1. 森林幼儿园教育服务: 指由甲方提供的,以经过安全评估的户外自然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湿地、农场、山地)为主要教学场所,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融合了自然科学、生存技能、风险管理、艺术创造、体能发展和情感社交教育的综合性学前教育服务。
2.2. 服务年度: 指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的完整十二个月周期,其中包含教学活动期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2.3. 核心教学活动场地: 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森林公园]内,经甲方与公园管理方正式签约,并由甲方进行安全改造和设施部署的,一块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的专属或半专属教学区域。
2.4. 辅助教学活动场地: 指为丰富课程内容,经甲方提前勘察、评估并与场地所有方达成合作的,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