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数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WGG-SX-20251009-001
订立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订立日期: 2025年10月09日
甲方(数据控制者):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乙方(数据处理者):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1.1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个人信息: 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用数据: 指本合同附件二《数据提供字段清单》中列明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能够反映个人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数据处理活动: 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的自动化或非自动化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传输、存储、使用、加工、分析、建模、删除、销毁。
处理目的: 指本合同第二条所明确约定的,乙方处理个人信用数据的具体目标。
数据控制者: 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在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数据处理者: 指接受数据控制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在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分包处理者: 指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接受乙方转委托处理本合同项下个人信用数据的第三方组织。
数据安全事件: 指因乙方或其分包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毁损、被非法获取或被非法利用的事件。
关联公司: 指任何直接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