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合作协议 医疗系统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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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议格式:年份-部门缩写-流水号]

甲方(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全称,务必使用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及职务,需明确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

地址: [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建议同时提供传真和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提供方): [公司全称,务必使用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及职务,需明确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

地址: [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建议同时提供传真和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决定引入远程医疗服务,改善民生。
  2. 乙方具备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设计、开发、部署、运维及相关技术支持的专业能力和合法资质,并承诺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并使用乙方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定义

  1.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一套完整、安全、稳定、可靠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该平台旨在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2. 定义:
  • 远程医疗服务: 指利用通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患者提供跨地域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会诊、远程监护、远程诊断、远程预约、远程健康教育、远程手术指导等。
  • 用户: 指使用平台的甲方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患者及其他授权人员。
  • 个人健康信息: 指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与患者健康有关的各种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意见、处方信息、健康评估报告等。
  • 可用性:指平台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处于可执行规定功能状态的能力。
  • 并发用户数: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可以成功登录并使用系统的最大用户数量。

第二条 平台组成与详细技术规范

  1. 远程医疗硬件设备: (所有硬件设备需提供详细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信息、产地、符合的质量标准等)
  • 高清远程会诊摄像头:
    • 数量:[具体数量]台
    • 品牌与型号:[具体品牌型号]
    • 制造商:[制造商全称]
    • 产地:[详细产地]

像素:不低于[具体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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