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仲裁机构合作协议政务纠纷仲裁协议

10

 

政府与仲裁机构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地点: [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职务: [职务]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乙方(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职务: [职务]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作为[政府机构性质,如:地方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具体职能,如:公共服务管理、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关争议。
  2. 乙方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公正、高效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
  3.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1.1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建立合作关系,旨在构建高效、便捷、公正的政府合同纠纷仲裁解决机制,规范仲裁程序,加强仲裁结果执行与监督,提升仲裁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1.2 合作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 双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确保合作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
  2. 平等自愿原则: 双方地位平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作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对方。
  3. 独立公正原则: 乙方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不受甲方或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4. 高效便民原则: 双方共同优化仲裁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提供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5. 保密原则: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3 合作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履行[具体职能,如: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等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4 定义与解释

1.4.1

 


您可能还喜欢

首页 导航 会员 客服 微信
QQ95022435 微信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