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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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由委托方填写]

甲方(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及职务]

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及职务]

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定许可证号: [鉴定许可证号]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司法鉴定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与原则

  1. 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升鉴定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服务社会发展。
  2. 合作原则:
    • 依法合规原则: 双方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乙方应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 科学严谨原则: 乙方应采用科学、严谨的技术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
    • 高效便民原则: 双方应优化合作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
    • 保密原则: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范围

  1. 鉴定领域: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领域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乙方资质详细列出,并明确到具体鉴定类别):
    • 法医临床鉴定(如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医疗损害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鉴定、与职工工伤相关的鉴定、与保险理赔相关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等)
    • 法医病理鉴定(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致伤物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尸体检验、尸表检验等)

法医物证鉴定(如DNA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精斑、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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