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监测合作协议 政府环境监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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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空气质量监测公司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AQMC-2024-001

甲方(政府方): [某某市/区/县]环境保护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三

职务: 局长

地址: [某某市/区/县] [某某街道] [某某号]

联系电话: 010-12345678

乙方(空气质量监测公司): 文稿稿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文稿稿

职务: 总经理

地址: www.wengaogao.com

联系电话: 95022435

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23456789X

鉴于:

  1. 甲方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负责辖区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空气质量监测服务支持。
  2. 乙方具备提供专业空气质量监测服务的能力、资质和经验,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合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与维护:
    • 1.1 站点选址与建设: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区域范围和监测需求([某某市/区/县]全域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关注工业区、居民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结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等),进行10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选址评估,并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详细的选址报告。选址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站点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海拔高度)、周边环境描述(包括污染源分布、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站点代表性分析、点位布设方案(包括监测仪器设备布局、采样口设置高度及方位等)等。甲方在收到选址报告后15日内审核并最终确定站点位置。乙方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监测站点的建设。站点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等),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建设工期为60日。
    • 1.2 监测设备配置与安装: 乙方根据监测需求,为每个监测站点配置以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 (1) 颗粒物监测仪:用于监测PM2.5和PM10浓度,采用β射线吸收法,型号为[具体型号],量程范围为0-1000μg/m3,分辨率为0.1μg/m3,准确度误差不超过±2%。

(2)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用于监测SO2、NO2、CO、O3浓度,采用紫外荧光法(SO2,型号为[具体型号])、化学发光法(NOx,型号为[具体型号])、非分散红外吸收法(CO,型号为[具体型号])、紫外光度法(O3,型号为[具体型号]),各监测仪器的量程分别为:SO2:0-500ppb,NO2:0-500ppb,CO:0-50ppm,O3:0-500ppb;分辨率分别为: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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