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应用合规审核协议 考勤系统知情同意授权书

13

 

人脸识别应用合规审核协议

协议编号: WGGRF-2024-0001

签订日期: 2024 年 05 月 16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甲方(信息控制者): 文稿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稿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1K9501W (示例,请替换为实际信息)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001室
  • 联系方式: 95022435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 网站: wengaogao.com

乙方(人脸识别技术提供者/服务提供者): [乙方全称] (请填写乙方实际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请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 (请填写)
  • 住所: [详细地址] (请填写)
  •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请填写)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 (请填写)

鉴于:

  1. 甲方拟在其员工考勤管理中使用乙方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及相关服务。
  2. 双方均认识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涉及个人敏感信息,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为明确双方在人脸识别应用合规审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人脸识别技术: 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对人脸图像进行分析、识别,以实现身份识别或验证的技术。
  2. 人脸信息: 指可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面部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脸图像、人脸特征值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主体: 指人脸信息所属的自然人。
  4. 信息控制者: 指有权决定人脸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中指甲方。
  5. 信息处理者: 指受信息控制者委托,对人脸信息进行处理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中指乙方。
  6. 去标识化: 指人脸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7. 匿名化: 指人脸信息经过处理,使其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8. 最小必要原则: 采集和处理人脸信息只用于特定目的,并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且处理人脸信息是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必要限度。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用于甲方的员工考勤管理。
  2. 乙方负责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支持、系统部署(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安装、硬件调试、网络配置)、日常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排除、性能优化、定期巡检)及版本更新等服务。

甲方负责提供应用场景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高清摄像头(具体型号及数量:[请填写])、服务器(具体配置:[请填写])、专用网络带宽(带宽要求:

 


您可能还喜欢

首页 导航 会员 客服 微信
QQ95022435 微信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