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不正当竞争审查合同
合同编号:WG-FBZD-20240703-001
甲方(委托方):文稿稿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K456P2D (示例,请替换为实际代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28楼
联系电话:95022435
联系邮箱:mail@wengaogao.com
乙方(受托方):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MD0066688Q (示例,请替换为实际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800号外滩中心12楼
联系电话:021-66668888 (示例,请替换为实际电话)
mail@wengaogao.com (示例,请替换为实际邮箱)
鉴于:
甲方为一家专注于提供文稿撰写、编辑和校对服务的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特委托乙方就甲方的特定合同/协议(以下简称“目标合同”)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审查。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审查目标
1.1 审查范围:甲方提供的目标合同为:《文稿稿公司服务合同》(客户用合同),合同编号:WGG-KH-2024-V1.0(如有),涉及文稿撰写、编辑、校对、润色等服务。
1.2 审查目的:乙方将对目标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识别和评估其中可能存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条款或潜在风险,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修改建议,以协助甲方防范和化解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条 审查内容及标准
2.1 商业诋毁审查
2.1.1 审查目标合同中是否存在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如其他文稿服务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服务声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竞争对手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服务价格、交付时间、客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例如:“我们的服务质量远超其他所有竞争对手”、“竞争对手X公司存在严重抄袭行为”。
(2) 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资质、技术能力、售后服务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例如:“竞争对手Y公司即将破产”、“竞争对手Z公司的编辑人员均未取得相关资质”。
(3) 利用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用户评价、社交媒体等形式,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或片面的负面宣传。例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未经证实的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4) 直接或间接地暗示或明示竞争对手的服务存在缺陷、抄袭、违约或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或已被夸大。例如:“选择其他文稿服务公司可能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