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租赁合同法律审查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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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租赁合同法律审查协议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拟租赁环保设备,并已与设备出租方初步达成租赁意向,形成《环保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初稿。
  2. 甲方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特委托乙方对租赁合同进行全面法律审查。
  3. 乙方具备提供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审查范围

  1. 租赁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 1 审查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1.1 核实出租方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1.2 核实出租方是否具备出租环保设备所需的经营资质或许可(如涉及特种设备,需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证)。
    • 1.3 审查出租方是否为环保设备的合法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该设备(如要求提供购销合同、发票、权属证明等)。如出租方为代理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1.4审查承租方(甲方)的身份信息。
  • 2 审查租赁合同签署人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并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如适用)。
  1. 租赁合同形式审查:
  • 1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合同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
  • 2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详见下文第3条)。
  1. 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
  • 1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1.1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1.2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 1.3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行业监管规定。
  • 2 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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